海巡三等申論題
111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架設網站提供線上博弈遊戲平台,並向一般社會大眾公然散布廣告及招募會員,同時藉由會員參與博奕遊戲之點數換算比例差而獲得利益。會員參與博弈遊戲前須匯款至甲所指定之特定帳戶以換取網路上博奕遊戲之點數,其後輸入帳號、密碼及匯款帳戶訊息,始得進行該博奕遊戲。乙經由朋友介紹參加該遊戲平台並成為會員,其後甲數日內連續數次基於賭博犯意下注進行百家樂等博奕遊戲,後經警察人員循線查獲甲的博奕遊戲平台,並經由下注紀錄查獲乙參與該博奕遊戲。試問甲、乙之刑責為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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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網路賭博』的刑責認定,解題時應首重110年刑法第266條修法增訂『網路賭博罪』之適用。分析上應將甲(營利莊家)與乙(網路賭客)分開論述,甲著重於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場與聚眾賭博罪及罪數競合;乙則需論述第266條第2項之適用,並針對其『連續數次下注』之行為探討接續犯之罪數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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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架設營利博弈網站與乙參與網路賭博之行為,是否分別構成刑法第268條圖利聚眾賭博罪及第266條第2項網路賭博罪,及其罪數評價。 【解析】 壹、甲之刑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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