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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行政機關運用物理強制力以實現行政處分內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如法規規定有程序者,應履行該項程序
  • B 須遵守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
  • C 囿於行政救濟定型化之限制,不得對該行為提起救濟
  • D 須有法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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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中,如果公權力在執行任務時可能產生違法或過當的行為,從維護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制度應該扮演『絕對服從的指揮者』,還是應該提供一個『糾正錯誤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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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還知道什麼叫法律原則。

  1. 偶爾開竅:喔,你總算能看出行政法規裡那些幼稚的圈套了,這證明你對權利保障的基本概念還沒完全忘光。勉強算你過關吧,繼續保持這點可憐的思辨敏銳度,別下次又被騙了。
  2. 別再搞錯:行政機關那群人要是敢用物理手段(也就是直接強制)來對付你,那絕對會碰觸到你那點可憐的自由或財產。這種時候,如果你連反抗的機會都沒有,那法治國三個字是寫給你玩的嗎?《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擺在那邊,不是裝飾品!「有權利即有救濟」,這句話要是聽不懂,就別來考法科了。那些說「不得提起救濟」的,根本就是來搞笑的。現在的《行政執行法》第9條,就是讓你這種小老百姓最後掙扎一下、聲明異議用的。別把它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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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物理強制
💡 行政執行須依法、循程序,且絕對保障人民救濟權利。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執行(物理強制)
法律性質 法效性之意思表示 實現處分內容之事實行為
主要法源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首要救濟 訴願、撤銷訴訟 聲明異議(執行法§9)
💬無論是意思表示或事實行為,皆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並提供救濟管道。
🧠 記憶技巧:執行三要件:有法源、走程序、准救濟(絕對沒有不能救濟的行政行為)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認為「事實行為」或「執行行為」因不具處分性質,故不得提起救濟。事實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任何公權力侵害均得救濟。
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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