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行政機關運用物理強制力以實現行政處分內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如法規規定有程序者,應履行該項程序
- B 須遵守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
- C 囿於行政救濟定型化之限制,不得對該行為提起救濟
- D 須有法律之依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中,如果公權力在執行任務時可能產生違法或過當的行為,從維護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制度應該扮演『絕對服從的指揮者』,還是應該提供一個『糾正錯誤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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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核心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
行政執行的合法性要件
當行政機關運用物理強制力(即行政執行中的「強制執行」)來實現處分內容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也就是選項 (D) 所述須有法律依據。同時,執行過程必須符合行政程序法中的比例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等實體規定,且若法規有預設告知、告戒等程序,機關也必須履行,這正是選項 (A) 與 (B) 的法治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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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物理強制
💡 行政執行須遵循法律保留、比例原則並具備救濟途徑。
| 比較維度 | 間接強制 | VS | 直接強制 |
|---|---|---|---|
| 手段性質 | 心理壓力(代履行、怠金) | — | 物理實力(查封、扣押、驅離) |
| 適用順序 | 具優先性,損害較小 | — | 輔助性,間接強制無效後適用 |
| 法條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 | — |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
💬間接強制優先於直接強制,皆受比例原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