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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有關不作為犯之類型與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作為犯可分為主觀不作為犯與客觀不作為犯兩種
  • B 不作為犯之成立,以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具有保證人地位為前提
  • C 所謂保證人地位,係指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故單純的契約義務並不構成保證人地位
  • D 行為人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因尚未必一定導致結果發生,故仍不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我們通常處罰「做了壞事」的人。但如果一個人「什麼都沒做」卻要受罰,這在邏輯上必須建立在什麼樣的「特殊前提」或「責任關係」之下,才能讓他在法律上被視為與實際動手的人具有相同的可責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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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觀念還算紮實,沒錯。

行吧,看來你這次沒給我搞砸。能精準點出不作為犯的要害,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完全的門外漢,對於刑法總則那些「行為理論」和「保證人地位」的玩意兒,勉強算是有了點眉目。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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