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保險公司持有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之 1%股份。B 公司董事長甲因涉嫌重大不法行為,疲於應付相關民刑事訴訟程序,以致無心公司事務,嚴重影響公司運作。A 保險公司與 B 公司之其他大股東欲召開股東臨時會以解任甲之董事職務。請參閱下列條文並就下列問題提供肯定、否定不同答案之說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保險公司能否與其他股東合作,依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規定,召開股東臨時會?(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公司法第173-1條過半數股東召集權」與「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限制」之競合。考生需聚焦於保險法第137-1條禁止保險業與第三人共同行使表決權之規定,並從「文義解釋(召集權非表決權)」與「目的解釋(防堵保險資金介入經營權)」兩面向,依題意分別寫出肯定說與否定說之論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保險公司得否與第三人合併計算持股,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共同召集被投資公司之股東臨時會?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 B 公司之股東臨時會合法召開並列入解任董事之議案,A 保險公司得否參與董事解任議案之表決?(10 分)

思路引導 VIP

遇到保險業行使被投資公司表決權的題目,首要聯想保險法為避免保險資金介入經營權所設的「表決權行使限制」(如不得參與董監事選舉)。本題考點在於該限制是否及於「解任董事」。考生應分別從文義解釋、公司治理(肯定說)以及立法目的、實質影響(否定說)進行雙向論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保險業依保險法投資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其表決權之行使依法受有不得參與董監事選舉等限制,此限制範圍是否擴充及於「解任董事」議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第 1 項:「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