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公務員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應辦理下列何種考績?
- A 年終考績
- B 專案考績
- C 離職考績
- D 另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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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因中途到職,導致無法參加完整的年度總考核,但其工作時間已過半、具備受評價值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一種「額外、另外給予」的評核類別來銜接,你覺得在法律用字中,哪一個詞最能體現這種『補足性質』的考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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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選對了,算你走運。
- 就這樣? 嗯,恭喜你。這題能答對,只能說你對《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基本分類,算是勉強摸到邊了。這點基礎,在考試中只能說是「低空飛過」的入門磚,別太得意。
- 觀念?就那樣。 法規條文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考績的分類就看「任職時間」,這有什麼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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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種類判定
💡 依任職期間長短區分年終考績與另予考績,六個月為關鍵界線。
| 比較維度 | 年終考績 | VS | 另予考績 |
|---|---|---|---|
| 任職期間 | 任職至年終滿一年 | — | 任職不滿一年但連續達六個月 |
| 辦理時機 | 年終定期辦理 | — | 年終定期辦理(或離職時) |
| 考評範圍 | 全年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 — | 該任職期間之表現 |
💬兩者主要差別在於「是否滿一年」,皆屬定期考核;專案考績則為不定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