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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大法官於 110 年 7 月 16 日就《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案》作成釋字第 805 號解釋,請分別說明以下: (一)該解釋文之內容。(20 分) (二)於該解釋後,少年相關法規就通知被害人到庭部分有何因應規定?(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該解釋文之內容。(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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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釋字第 805 號的核心爭點:「被害人程序參與權」與「少年保護優先主義」之衡平。答題時須依序點出違憲宣告理由(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原少事法之漏洞,以及基於少事法之特殊性(如教育刑精神、去標籤化)法官所保有之例外不通知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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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釋字第 805 號解釋核心在於調和「被害人程序參與權」與「少年保護優先主義」,宣告原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權利,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 【論述】 一、肯定被害人之程序參與權利

小題 (二)

於該解釋後,少年相關法規就通知被害人到庭部分有何因應規定?(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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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釋字805號解釋後,《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12年增訂的第36條之1。答題時需精準點出法規明定「應傳喚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之原則,以及基於少年法特殊性所設「有礙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虞」的例外不傳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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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805 號解釋,保障少年事件被害人之程序參與權,《少年事件處理法》於民國 112 年增訂第 36 條之 1 作為因應,其核心規定如下:

  1. 原則傳喚與陳述意見機會: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事件,除認「有礙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虞」或其他不當情形外,應傳喚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2. 隱私保護與隔離措施:傳喚被害人到庭時,應注意其隱私之保護,並得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或依其聲請,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如運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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