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大法官於 110 年 7 月 16 日就《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案》作成釋字第 805 號解釋,請分別說明以下: (一)該解釋文之內容。(20 分) (二)於該解釋後,少年相關法規就通知被害人到庭部分有何因應規定?(5分)
大法官於 110 年 7 月 16 日就《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案》作成釋字第 805 號解釋,請分別說明以下: (一)該解釋文之內容。(20 分) (二)於該解釋後,少年相關法規就通知被害人到庭部分有何因應規定?(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該解釋文之內容。(2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釋字第 805 號的核心爭點:「被害人程序參與權」與「少年保護優先主義」之衡平。答題時須依序點出違憲宣告理由(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原少事法之漏洞,以及基於少事法之特殊性(如教育刑精神、去標籤化)法官所保有之例外不通知裁量權。
小題 (二)
於該解釋後,少年相關法規就通知被害人到庭部分有何因應規定?(5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釋字805號解釋後,《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12年增訂的第36條之1。答題時需精準點出法規明定「應傳喚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之原則,以及基於少年法特殊性所設「有礙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虞」的例外不傳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