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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1年 [公職藥師] 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對學名藥查驗登記應檢送資料有詳細規定,其中對是否需檢附「臨床試驗、生體可用率試驗、生體相等性試驗」等資料,有明確規定,請依監視藥品之學名藥、一般學名藥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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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學名藥」在監視期內外,對「療效相等性」證明數據的寬嚴標準。作答時應先點出學名藥定義而免除「臨床試驗」的大原則,接著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與《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結構化對比「監視藥品之學名藥(嚴格要求 BE)」與「一般學名藥(依劑型與 BCS 分類可免除或替代 BE)」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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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藥事法》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學名藥係指與國內已核准之藥品具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之製劑。因其有效性及安全性已由原開發藥品(對照藥)證實,原則上查驗登記時免附「臨床試驗」資料,審查核心在於透過「生體可用率(BA)」或「生體相等性(BE)」等試驗,證明學名藥與原廠藥具療效相等性。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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