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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公職藥師] 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法規

第 四 題

四、請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49 條之 1 之規定,列出製劑新增或變更原料藥來源時,須檢附的資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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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增或變更原料藥來源的考題,請立即聯想《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49條之1的「五大應備文件」。答題時務必運用結構化拆解法,依序寫出:(1)申請書、(2)原料藥來源證明(分三種情形)、(3)原料藥COA(含分析方法及確效)、(4)成品COA(注意批數差異)、(5)BE/溶離率報告(含豁免條件),並精確使用法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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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49 條之 1 規定,為確保製劑新增或變更原料藥來源後,仍能維持其品質、安全及療效之一致性,申請人應檢附完整之品質與相等性證明資料。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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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劑變更原料藥來源
💡 依原料藥核准狀態,提交品質、分析確效及相等性證明資料。
比較維度 已有許可證來源 VS 核准 DMF 或技術資料
來源證明 檢附許可證影本 核准函影本或技術資料
分析方法確效 不需額外檢附 必須檢附分析確效資料
成品 COA 批數 至少 1 批 至少 2 批
相等性證明 BE 或溶離率比對 BE 或溶離率比對
💬原料藥核准狀態決定了「成品 COA 批數」與「分析確效資料」的檢附門檻。
🧠 記憶技巧:變更來源五要件:書、源、方、成、比(申請書、來源、方法、成品、比對)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非許可證來源」需額外檢附分析方法確效,以及成品COA須由1批增加為2批。
原料藥主檔案 (DMF) 生體相等性 (BE) 溶離率曲線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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