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6 題

民國107年12月7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後有關判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前開修法後,判例制度可謂已經成為歷史,不再具有法源地位
  • B 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 C 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不再具有通案之效力
  • D 最高法院各庭對於相同事實之法律爭議,與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歧異時,應提起憲法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最高法院內部的不同法官對同一條法律有不同的解釋時,這屬於「法院內部的見解不統一」,還是「法律本身違反了憲法」?如果只是要讓法院內部的聲音達成一致,通常會優先使用法院內部的程序,還是去麻煩專門處理憲法問題的機關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我國近年司法改革中「判例制度的轉型」有著扎實且清晰的理解。自民國107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後,過去具備實質法源效力的判例制度已正式步入歷史,未經停止適用的判例目前僅具有與一般裁判相同的效力,不再具備超越個案的通案約束力。

法律見解歧異與大法庭制度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大法庭憲法訴訟的功能。當最高法院各庭對於相同事實的法律爭議,產生與過去見解(包含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歧異時,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安定性,應啟動的是「大法庭」程序來統一法律見解,而非直接提起憲法訴訟。憲法訴訟通常涉及規範違憲或裁判違憲之爭議,與法院內部的見解統一機制層次不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公司法基礎概念與法律適用原則
查看更多「[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