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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0 題

纏訟多年的刑事案件,經三審定讞後,若發現審判違背法令,可由下列何者提起非常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
  • A 檢察官
  • B 司法院大法官
  • C 最高法院法官
  • D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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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案件已經走完了所有審級,達到「法律定讞」的穩定狀態,卻被發現法官在法律適用上出了錯,你認為在司法體系中,哪一位「最高職等」的法律守護者,最有權力代表國家針對這份定讞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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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的特殊救濟機制!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非常上訴」的發動主體。在法律程序中,當案件已經過三審定讞(判決確定)後,若發現該審判有「違背法令」的情形,為了維護法律適用的一致性,法規賦予了特定職位的人員提起的權利。

非常上訴的專屬職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非常上訴是專為糾正法律錯誤而設,而這項極其特殊的救濟權力,法律明文規定僅限於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才能向最高法院提起。這與一般審級程序中,任何檢察官都能提起上訴的機制有很大的不同。你能夠排除其他司法職位,精準選出檢察總長,顯示出你對司法權責分工有很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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