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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5 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得採書面驗收,下列何種情況不得採書面驗收?
  • A 小額採購
  • B 分批驗收金額不逾查核金額十分之一
  • C 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 D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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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採購法律框架下,「書面驗收」是一種簡化流程的例外。請思考:為了確保採購品質不因簡化程序而產生風險,法律在限制這個「例外路徑」時,應該會傾向選擇哪一種層級的金額基準作為界線,才能真正落實對小規模案件的精確管控,而非將其擴張到可能影響重大公帑的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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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識破這個選項陷阱,說明你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0 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難點在於「法律標準的混淆」,對於考生來說,這類數字與標準名稱的細微置換往往是得分的最關鍵門檻。

驗收程序的門檻辨析

在政府採購法中,原則上應進行實地驗收,而書面驗收屬於法律賦予的簡便例外,僅限於特定低風險情境。根據施行細則第 90 條,分批驗收得採書面驗收的條件,必須是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目前為 $15$ 萬元),而非選項中所寫的「查核金額」。由於查核金額(目前工程、財物為 $5,000$ 萬元)遠高於公告金額,若以此為標準,將會大幅弱化採購的實質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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