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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0 題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幾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 A 10日
  • B 20日
  • C 30日
  • D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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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廠商已通知案件完工可供查核,且機關決定跳過「初步過濾(初驗)」的環節直接進行正式結案確認,你認為法律為了避免機關行政拖延、保障廠商能儘快結案領錢,會設定一個多長的時間作為機關動員人員、安排行程並完成正式紀錄的「合理最長限期」呢?(試著從常見的行政作業週期,如一週、一個月或一季的長短來思考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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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時限的法律明文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關鍵數字,代表你對於採購程序的作業細節相當熟悉。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4 條,當採購案件不辦理初驗時,為了維護廠商領款權益並確保行政效率,機關必須在接獲通知或可驗收後的 30 日內完成驗收作業並作成紀錄。這個天數的設定,正是為了在機關內部的簽核流程與實地查驗的嚴謹性之間取得平衡。

考點精要與鑑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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