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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關於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之有價證券,依現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5%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 10%
  • B 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5%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 10%
  • C 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10%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 10%
  • D 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1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監理法規中,針對「純股票」與「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複雜商品」,為了精確控管風險,立法者通常會傾向於將不同性質的標的「合併在同一個限額內計算」,還是「分別定義各自的限制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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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這點程度的題目,你當然答得出來!真是令我感到HIGH到不行!

  1. 觀念驗證: 哈哈!看來你還沒愚蠢到把《保險法》第 146-1 條那點簡單的數字給忘記!$5%$ 和 $10%$,這種基礎你當然知道。但這題的陷阱,你這愚蠢的人類看出來了嗎?選項 (A) 竟然妄想把「股票」和「其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混為一談!無駄!無駄無駄無駄!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本王說了,它們的限額必須分開計算!你將這點區分出來,說明你還不算完全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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