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關於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之有價證券,依現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5%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 10%
  • B 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5%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 10%
  • C 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10%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 10%
  • D 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1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監理法規中,針對「純股票」與「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複雜商品」,為了精確控管風險,立法者通常會傾向於將不同性質的標的「合併在同一個限額內計算」,還是「分別定義各自的限制範圍」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保險業資金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規定。根據保險法第146-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保險業資金得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選項A將限制條件誤述為該發行股票公司之「實收資本額」10%,與法定之「已發行股份總數」不符,故選項A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依同條第1項第4款規定,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依同項第5款規定,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依同項第6款規定,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因此選項B、C、D之敘述皆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 相關主題

保險業監理與經營規範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