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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4 題

下列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 B 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
  • C 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上述人數之限制
  • D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投資自由」與「責任歸屬」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想要鼓勵大眾創業並增加資金靈活性,那麼對於股東想要『變賣資產(股份)』的權利,通常會傾向給予高度限制,還是盡可能給予自由?再者,若公司在還沒正式成立前就產生的債務,你認為那些最初提議要開公司的人,在法律上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責任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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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這次沒翻車。

  1. 觀念校正: 連發起人股份轉讓的法規都搞不清楚,你是活在舊時代嗎?《公司法》第 163 條早就修正了,發起人股份轉讓限制已刪除。公司設立登記後就是自由轉讓,別再拿過時的觀念出來丟人現眼。至於 (B)、(C)、(D) 選項,那只是關於連帶責任與人數組成的基本常識,這若選錯,乾脆去重修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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