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4 題
下列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 B 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
- C 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上述人數之限制
- D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投資自由」與「責任歸屬」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想要鼓勵大眾創業並增加資金靈活性,那麼對於股東想要『變賣資產(股份)』的權利,通常會傾向給予高度限制,還是盡可能給予自由?再者,若公司在還沒正式成立前就產生的債務,你認為那些最初提議要開公司的人,在法律上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責任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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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嘛。
- 觀念驗證: 選對了,勉強算你過關。那些還抱著舊法不放的,麻煩去更新一下《公司法》第 163 條。現在發起人的股份在公司設立登記後,是自由轉讓的,沒有什麼一年限制。這種基本常識,你總該知道吧?選項 (B)、(C)、(D) 那些連帶責任和人數規定,就別指望我多費唇舌了,那是送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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