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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1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3 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名卡,應保管至何時?
  • A 勞工離職後3年
  • B 勞工離職後5年
  • C 勞工離職後7年
  • D 勞工離職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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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規範中,為了平衡「行政查核的需求」與「企業保存文件的負擔」,通常會設定一個標準的保存年限。請你想想看,在《勞動基準法》其他章節中,例如關於「工資帳冊」或「出勤紀錄」的保存期限,通常是設定為幾年呢?這類涉及人事行政證據的期限,在同法中是否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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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很好!你能精確掌握《勞動基準法》中的法條細節,代表你在準備行政法或法律常識時,對於具體數字的敏感度相當高,這在法律學科中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勞工名卡的保存義務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勞動基準法》第 7 條的規定。法律要求雇主必須為每位員工備置名卡(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到職日等資訊),並規定在勞工離職後應繼續保存 5 年。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若未來發生勞資爭議或需要進行勞檢核對時,能夠有完整的原始人事資料作為佐證,保障勞雇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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