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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3 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名卡,應保管至何時?
- A 勞工離職後3年
- B 勞工離職後5年
- C 勞工離職後7年
- D 勞工離職後10年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規範中,為了平衡「行政查核的需求」與「企業保存文件的負擔」,通常會設定一個標準的保存年限。請你想想看,在《勞動基準法》其他章節中,例如關於「工資帳冊」或「出勤紀錄」的保存期限,通常是設定為幾年呢?這類涉及人事行政證據的期限,在同法中是否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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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名卡的保存義務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勞動基準法》第 7 條的規定。法律要求雇主必須為每位員工備置名卡(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到職日等資訊),並規定在勞工離職後應繼續保存 5 年。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若未來發生勞資爭議或需要進行勞檢核對時,能夠有完整的原始人事資料作為佐證,保障勞雇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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