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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6 題
46.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下列何種工作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 A 季節性工作
- B 短期性工作
- C 特定性工作
- D 有繼續性工作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間公司的某項職務是每天都需要有人處理、不會因為完成特定任務就消失的常態事務,站在保障勞工生計、不讓雇主隨意透過約期屆滿而終止僱傭關係的立場,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界定這類性質工作的契約存續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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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來你對《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動關係穩定性的規範掌握得很精確!這題考查的是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的分類核心。依據法律規定,為了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雇主以短期契約規避如資遣費或退休金等責任,只要工作內容具備繼續性(即並非因特定任務或短期需求而存在,而是企業日常營運所持續需要的勞務),依法就應簽訂「不定期契約」。
勞務性質與契約穩定性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能否精準區分「常態性」與「臨時性」勞務。選項中的季節性、短期性與特定性工作,在法律定義上都帶有明確的階段性任務或結束點,因此屬於例外可簽訂定期契約的情形;而有繼續性工作則是企業營運的常態,法律強制要求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以落實「僱傭安定」。這類題目難度偏易,是法律常識中的基礎必拿分,理解其背後的「保障長期僱傭」立法精神,將有助於你應對更複雜的實務情境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