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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之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 A 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 B 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之免除
  • C 契約之終止權
  • D 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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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消保法制定「定型化契約」規範的初衷,是為了保護「消費者」還是「企業經營者」?如果一項條款的內容是讓強勢的企業可以「不必承擔法律責任」,這會是政府為了保障交易公平而規定「必須記載」在合約裡的項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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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至少你不是完全沒救。

  1. 概念檢核:恭喜你,答對了。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的規定,政府要求「應記載事項」的目的,說穿了就是為了讓契約公平,這應該是常識吧?至於選項 (B) 「免除企業責任」這種東西,如果你真的覺得企業可以光明正大地免除責任,那我會懷疑你是不是忘了這世界的法律是怎麼運作的。那根本就是「不得記載事項」,是禁止條款,和「應記載」完全是兩碼子事,這點基本判斷力還是要有的。
  2. 難度解析:此題難度 Medium。說實在,這題考的不是你死背條文,而是看你能不能分清楚「正面清單」(該寫的)跟「負面清單」(不准寫的)這種最基本的邏輯差異。你能選對,至少證明你不是只會囫圇吞棗。勉強算你理解到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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