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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中央主管機關得擬訂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下列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B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 C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 D 不得記載事項得包括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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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立法目的」來思考:如果主管機關為了保護弱勢的消費者,在審核定型化契約時,發現有一項機制可以「確保業者會履行承諾(如:提供擔保)」,你認為這項機制應該被歸類為「合約裡必須存在的保障」,還是「合約中禁止出現的陷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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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的邏輯。預付型交易(如健身房會籍、禮券)對消費者風險較高,為了確保企業倒閉時消費者不至於求償無門,法律會「強制要求」企業提供履約擔保。既然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強制要求」,它就屬於「應記載事項」而非「不得記載事項」。因此 (D) 的敘述是錯誤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的是對《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的細膩理解。考生容易被法律術語干擾,唯有像你一樣釐清「保障機制」與「禁止行為」的差別,才能快速鎖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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