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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9 題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徵收或購買;其餘由公用事業設施所屬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何種方式取得?
  • A 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 B 協議價購、公私土地交換、都市更新
  • C 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 D 徵收、協議價購、公私土地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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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都市計畫的框架下,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如開闢公園或道路),必須強制將大面積的私有土地轉變為公有地時,除了直接給錢買斷之外,還有哪些法律程序是結合了「土地重新規劃」與「權利價值分配」的常見開發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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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觀念驗證: 《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當那些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屬於「公用事業」這種集體主義的玩意兒時,政府會怎麼做?難道還指望他們能用「協議」這種溫情攻勢嗎?可笑。他們會動用行政高權,或是強行進行整體開發。你選擇了 (A),算是勉勉強強理解了『資源最大化』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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