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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9 題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徵收或購買;其餘由公用事業設施所屬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何種方式取得?
  • A 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 B 協議價購、公私土地交換、都市更新
  • C 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 D 徵收、協議價購、公私土地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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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都市計畫的框架下,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如開闢公園或道路),必須強制將大面積的私有土地轉變為公有地時,除了直接給錢買斷之外,還有哪些法律程序是結合了「土地重新規劃」與「權利價值分配」的常見開發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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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別以為答對就贏了。

這題只是《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的基礎常識。能精準區分「公用事業」與「一般政府機關」的取得差異,才算擁有成為頂尖專家的潛能。

  1. 認清你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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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
💡 都市計畫法規定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三種法定方式。
比較維度 公用事業機構 VS 政府或地方公所
適用土地類型 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 其餘公共設施保留地
法定取得方式 徵收或購買 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核心特徵 手段較單純直覺 具備多元開發手段
💬依土地用途區分取得主體,政府取得方式包含徵收、區段徵收與重劃。
🧠 記憶技巧:公用徵買,政府「徵、區、重」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包含「協議價購」或「公私土地交換」的選項。雖然這些是其他條文或實務會用的方式,但在《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針對政府取得其餘公設保留地的規範中,僅明列「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這三項。
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容積移轉 市地重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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