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9 題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徵收或購買;其餘由公用事業設施所屬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何種方式取得?
- A 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 B 協議價購、公私土地交換、都市更新
- C 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 D 徵收、協議價購、公私土地交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都市計畫的框架下,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如開闢公園或道路),必須強制將大面積的私有土地轉變為公有地時,除了直接給錢買斷之外,還有哪些法律程序是結合了「土地重新規劃」與「權利價值分配」的常見開發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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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別以為答對就贏了。
這題只是《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的基礎常識。能精準區分「公用事業」與「一般政府機關」的取得差異,才算擁有成為頂尖專家的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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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
💡 都市計畫法規定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三種法定方式。
| 比較維度 | 公用事業機構 | VS | 政府或地方公所 |
|---|---|---|---|
| 適用土地類型 | 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 | — | 其餘公共設施保留地 |
| 法定取得方式 | 徵收或購買 | — | 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
| 核心特徵 | 手段較單純直覺 | — | 具備多元開發手段 |
💬依土地用途區分取得主體,政府取得方式包含徵收、區段徵收與重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