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4 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管制規定,何者錯誤?
- A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 B 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 C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 D 地上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政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清除地上物或遷移,且不得請求補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思考:如果你擁有一塊土地,雖然政府未來計畫將其改建為公園(尚未徵收),在政府正式動工前,法律應該如何平衡「你的財產使用權」與「公共利益」?若政府在未付錢買下土地前,就要求你無條件拆除合法存在的建物,這是否符合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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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總算沒讓我失望。
- 要點在哪? 這題就只是在考「財產權保障」這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看看《都市計畫法》第 41 及 50 條,規定得很清楚,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合法建築,政府真要動到你,那是必須補償的。別搞錯了,只有那些申請「臨時建築」還自己切結要拆的,政府才懶得理你。選項 (D) 竟然能大喇喇地說「不得請求補償」?是當憲法空氣嗎?這種錯誤的法理,也只有粗心的人才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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