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共有不動產分管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分管契約應以共有人半數以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訂定之
- B 分管契約訂定後,若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 C 共有人對於分管契約無法達成協議時,得訴請法院裁判定分管方式
- D 分管契約訂定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於受讓時知悉其情事者,亦具有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數位共有人在數十年前簽訂了土地使用協議,但如今環境物換星移,導致原協議對部分成員極度不公,且成員間無法達成修改共識時,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共有物能被公平且有效地利用」,會提供什麼樣的外部機制來介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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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不動產管理之相關規定,正確答案為B。關於共有物之分管契約,依據民法第820條規定:「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這表示分管契約訂定後,一旦面臨客觀情事變更而難以繼續維持原管理方式時,法律賦予法院介入調整的權限,且任何一位共有人皆可向法院提出聲請,故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為正確解答。 至於選項A的錯誤在於,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可知法定的同意門檻為「過半數」,而非選項所述的「半數以上」。此外,依據本題所列之民法第820條全部內容,法條並未規範共有人無法達成協議時得訴請法院裁判分管方式,亦未針對應有部分受讓人知悉情事之效力有任何明文規定,因此基於所附法條,選項C與選項D皆缺乏直接依據,不應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