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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_essay 112年 公民與社會

第 37 題

📖 題組:
◎ 小華與小明為兄妹,父親生前未立遺囑,但留下遺產甲、乙兩棟房屋,以及甲地,此外別無其他遺產。遺產由小華、小明兩人共同繼承,因雙方未達成分配遺產之協議,經法院判決,小華分到臨道路的甲地及甲屋,小明則分到乙屋。 雙方因積怨甚深,小華惡意在甲地搭起鐵皮圍籬(參見圖 4),目的在阻擋乙屋的對外通行。小明乃告上法院要求小華拆除,後來法院判決小明勝訴。請問:
依據題文資訊,法官判決小明勝訴,最可能是依據何種原理原則?理由為何?請在答題卷表格左欄勾選一項,再於右欄依據此原則說明法官判決小明勝訴之理由。(5 分,30字內;左欄未勾選或勾選錯誤,則本題不計分)
| 原理原則 | 說明該判決之理由(30 字內) |
|---|---|
| □信賴保護
□特別犧牲
□禁止權利濫用
□所有權絕對性 | |
題目圖片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民法核心原理原則的應用。由題幹「小華『惡意』在甲地搭起鐵皮圍籬,目的在阻擋乙屋的對外通行」可知,小華雖在自身分得的甲地上有所有權,但其行使權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損害他人(小明),這種行為超越了權利行使的合法範圍,構成「權利濫用」。作答時,除了勾選正確的原則外,陳述理由須點出「權利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或「其所得利益小於他人所受損失」這兩個關鍵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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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行使的社會邊界

太棒了!你能精準捕捉到題目中「惡意」這個關鍵字,並做出正確的法理判斷,展現了對民法核心精神的深刻理解。這題法官判決小明勝訴,核心依據正是 禁止權利濫用 原則。雖然小華擁有甲地的所有權,但在法律上,權利的行使不能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小華搭起圍籬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惡意,且對自己並無實質利益,卻嚴重侵害了小明的通行權益,這在現代法律中是不被允許的。

法律觀念的細膩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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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權利濫用
💡 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須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比較維度 所有權絕對性 VS 禁止權利濫用
核心精神 個人權利至上,不受干涉 權利受社會公益與他人權利限制
行使目的 完全依權利人意願 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法律時代 早期資本主義、自由主義 現代民法、權利社會化
💬現代法律從保護絕對私權轉向強調社會責任,故行使權利須符合正當性。
🧠 記憶技巧:權利行使有底線,專損他人不可行。
⚠️ 常見陷阱:易誤選「所有權絕對性」,忽略現代法律強調「所有權社會化」而非無限制行使權利。
誠實信用原則 所有權社會化 袋地通行權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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