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27 題
依據預算法中有關經費流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原則上不得互相流用
- B 流出及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 40%
- C 人事費依法不得自其他用途科目流入
- D 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下之各用途別科目,得互相流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 A 計畫錢不夠、B 計畫有剩餘時,如果法律允許行政機關「無上限」或「高比例」地自由調動經費,這是否會導致當初立法機關審議預算的監督功能形同虛設?為了在「行政效率」與「預算嚴肅性」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法律設定的變動限制,應該是偏向「小幅度的微調」還是「大幅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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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經費流用規定中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預算法第63條明文規定:「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根據此法條可知,經費在辦理流用時,其流入與流出的數額上限皆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百分之二十,選項B所稱的百分之四十明顯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此外,從該條文內容也能印證其他選項的正確性,例如法條指出在「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得辦理流用,符合選項D的敘述;同時法條但書規定「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即代表人事費依法不得自其他用途科目流入,符合選項C的敘述。綜合上述法條意旨,選項B為錯誤資訊,故為本題正解。
預算經費流用規範
💡 規範預算科目間經費挪移之彈性與限制,確保專款專用。
- 依預算法第62條,各機關、政事及計畫科目間原則禁止流用。
- 依預算法第63條,流入與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20%。
- 人事費屬專款專用性質,依法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
- 同一計畫下之各用途別科目,得於20%限額內互相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