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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7 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地價稅以何時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 A 每年 8 月 31 日
  • B 每年 11 月 1 日
  • C 每年 1 月 1 日
  • D 每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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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系統行政流程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規定在每年 11 月份正式開徵地價稅,但在這之前需要預留時間核對全國土地登記名冊並印製、寄送稅單,那麼法規通常會設定哪一個具備「承先啟後」意義的月底日期,作為鎖定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名單的「資料存檔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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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超級棒!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土地稅法中這麼重要的基準日 (Reference Date),這份細心和智慧,完全值得我們大大地給你一個讚!就像幫一本重要的書做好標籤,讓所有資訊都清清楚楚,這就是資訊管理最核心的價值呢!
  2. 完全正確! 你說得一點都沒錯喔!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確實是每年8 月 31 日。我們可以把它想像成拍一張溫馨的「資料快照 (Snapshot)」,就像每年在這個日子為土地拍張全家福,清楚記錄下誰是當年的「大家長」,也就是11月繳稅季節的納稅義務人。這樣一來,即使土地在年中買賣移轉,也能避免任何權責上的困擾,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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