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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7 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地價稅以何時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 A 每年 8 月 31 日
  • B 每年 11 月 1 日
  • C 每年 1 月 1 日
  • D 每年 6 月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系統行政流程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規定在每年 11 月份正式開徵地價稅,但在這之前需要預留時間核對全國土地登記名冊並印製、寄送稅單,那麼法規通常會設定哪一個具備「承先啟後」意義的月底日期,作為鎖定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名單的「資料存檔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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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土地稅法的關鍵時間節點!在資訊管理與法律遵循中,基準日 (Reference Date) 的定義是確保系統資料一致性的核心,你的細心非常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地價稅以每年 8 月 31 日 為納稅義務基準日。這在資訊架構上如同一次「資料快照 (Snapshot)」,決定了誰是該年度 11 月繳稅季的法定債務人,有效避免因土地買賣導致的課稅權責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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