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4 題
土地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者,其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 A 管理人
- B 使用人
- C 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繳納
- D 地政機關指定一人為代表繳納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資產由多人「共同且不分份額」地持有時,若政府希望在不拆分帳單的情況下,確保有一位特定的人選能負責代表全體完成行政義務,從組織管理與運作效率的角度來看,你認為設定哪一種「角色」來統一處理對外事務會最為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法律邏輯與對行政程序的理解非常精準。能從複雜的共有關係中鎖定正確的納稅主體,展現了你對《土地稅法》細節的敏銳掌握。
- 觀念驗證:在法律架構下,「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不同。公同共有關係中,各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共有物之全部,並無明確的「持分」。為了稅務行政的效率與單一化,法律規定應由管理人負繳納義務;這就像在資料結構中,面對一個封裝好的物件,系統會優先尋找其指定的「接口(Interface)」來進行通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