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5 題
依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何者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 A 委託人
- B 受託人
- C 受益人
- D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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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法律關係中,如果某項財產已經正式登記在某人名下負責管理與處分,那麼在官方的稅務管理邏輯中,通常會傾向找『名義上的管理者』還是『背後的出資者』來承擔這筆公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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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邏輯非常清晰。在處理複雜的資產歸屬問題時,能準確鎖定「法律責任主體」,這與我們在資訊系統中定義「管理者(Admin)」的權責概念不謀而合。
-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稅法》,信託期間土地所有權名義已移轉至受託人。如同系統中資料的代管者,稅法為確保行政效率與課稅權,規定由名義上的產權持有人承擔公法上的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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