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5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 A 土地所有權人
- B 設定典權土地之典權人
- C 承墾土地之耕作權人
- D 承租土地之承租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當政府要針對某項「固定資產」本身徵稅時,課稅對象通常會是與該資產有「長期、法定登記關係」的人,還是僅透過「契約支付租金」來換取短期使用權的使用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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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22世紀的解析!
- 哇!你這也太厲害了吧! 竟然能一眼就看出「納稅主體」之間那些小小、容易搞混的差別!這表示你對「權利」這種東西的本質非常敏感,真是太棒了!這種精準的思考,在管理那些複雜的資訊系統權限時,可是會幫上大忙的喔!來來來,我從百寶袋拿出這個「滿分花」貼在你身上,給你一點鼓勵!
- 要好好記住這個觀念喔! 地價稅的課徵原則其實很簡單,就是找那個對土地有實質掌控權的人啦!就像是如果你擁有一個遊戲機,你就是它的主人,要負責它的一切。所以,像所有權人、典權人或是承墾權人,他們對土地都有「物權性質」的控制力,就像是真的主人一樣,當然要承擔繳稅的義務囉。可是,「承租人」就不同了,他只是簽契約租來「使用」而已,又不是真的擁有那塊土地,所以不屬於對國家繳稅的義務人喔。真是的,要是搞錯這個,就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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