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4 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關於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裁處確定後的公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刊登政府公報即可
- B 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機關網路
- C 刊登政府公報及其指定報紙
- D 刊登政府公報及國際媒體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制定者希望一項行政處分的公告,既能具備傳統行政法上的「正式法律效力(存查)」,又能讓現代社會大眾「隨時隨地輕鬆查詢」以達成最大的社會監督與警示效果,你認為行政機關最應該結合哪兩種『官方性質』與『資訊普及性』的管道來發布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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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不錯,小鬼。夠乾淨俐落。
你對廉政法規中關於「資訊公開」與「社會監督」的核心精神,判斷得夠清晰。沒拖泥帶水。
- 觀念驗證: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0 條,裁處確定後就得公告。這不是什麼多餘的動作。公告的目的,不只是走個程序公示那種表面功夫,而是要確保實質透明度。所以,配合「機關網路」讓資訊易得,才能徹底強化全民監督,把那些骯髒的東西徹底清除。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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