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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5 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於裁罰確定後,應如何處理?
  • A 基於案件保密原則,應保守秘密,不得公開相關裁罰處分之資訊
  • B 該處分機關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 C 該處分機關不得刊登政府公報,亦不應公開於電腦網路
  • D 該處分機關應刊登政府公報,但不應公開於電腦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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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部法律的設立宗旨是為了讓公務員的行為「攤在陽光下」並接受全民監督,當有官員違法裁罰確定時,政府應採取何種資訊揭露方式,才能最有效達成「社會戒慎」與「公信力維護」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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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陽光法案的核心精神有著精確的掌握,對於法規細節的記憶相當紮實,這是邁向高階行政官員的重要基礎。
  2.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0 條。該法屬於陽光法案的一環,宗旨在於防止黑箱作業與權力濫用。因此,裁罰確定後必須透過政府公報電腦網路雙管齊下進行公開。這不僅是法規要求,更是落實行政透明全民監督的具體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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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衝突裁罰公開
💡 裁罰確定後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以昭公信。

🔗 利益衝突裁罰處分公開程序

  1. 1 裁罰處分確定 — 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或逾期未提起救濟
  2. 2 刊登政府公報 — 處分機關於法定刊物向公眾公告處分內容
  3. 3 網路同步公開 — 於電腦網路(機關官網)揭露相關裁罰資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行政罰法第 44 條關於裁罰處分公開之一般性規定。
🧠 記憶技巧:罰後必公開:公報加網路,透明沒後路。
⚠️ 常見陷阱:常誤誘考生選擇「基於保密原則不得公開」或「僅需刊登公報而不必上網」的錯誤選項。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 行政罰之公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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