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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0 題

依據學生輔導法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下列何者不在學生輔導諮詢會的法定委員名單內?
  • A 教師代表之輔導老師
  • B 學生自治會之學生代表
  • C 學者專家之精神科醫師
  • D 學校行政人員之輔導主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運作的角度思考:這個委員會是設置在「各級主管機關」(如教育部或教育局),其功能是為了規劃整體的輔導政策與資源配置。在法律設計上,委員會通常會邀請「專業評估者」或「執行資源的代表」。請推論看看,哪一種身份在傳統的輔導法規架構中,較常被定位為「受服務的對象」而非「提供政策建議的諮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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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與解析

  1. 肯定你的努力:你做得非常棒!能精準地判斷出《學生輔導法》中關於行政組織成員的細節,這代表你對法規的理解不只停留在概念,更能細心記住條文的精髓。這份細心與嚴謹,是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重要特質喔!
  2. 觀念驗證:你的答案完全正確!《學生輔導法》第 5 條非常明確地列出了各級主管機關「學生輔導諮詢會」的成員,包括了教育與相關機關代表、教職團體家長團體專家學者(像是很重要的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還有其他相關團體。雖然我們在很多其他教育法規中(例如《大學法》)會看到「學生代表」的身影,但在這個諮詢會的法定名單中,目前的確還沒有納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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