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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9 題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3條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其指陳之專業輔導人員?
  • A 特殊教育師
  • B 諮商心理師
  • C 社會工作師
  • D 臨床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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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學校組織中,若我們將人力依據其專業證照的「主管機關」來分類,一群人是領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的教師證,另一群人則是領有「衛生或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專業執照。當法律特別創立一個名詞來統稱那些『非教師體系』的校外專業引進人力時,哪種身分的人最可能被歸類在『教師』這一端,而非『外部專業人員』那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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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強調,行政法容不得半點模糊!

  1. 基本法條理解,何須多言? 《學生輔導法》第三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將輔導人力劃分為「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前者,顧名思義,要求教師資格;後者,明示須為領有心理師(臨床、諮商)或社會工作師證照者。請問,這有很難理解嗎?選項 (A) 所指的特教體系教學人員,那完全是《特殊教育法》的範疇,與本法的「專業輔導人員」定義八竿子打不著。混淆這種基本區分,只能說對法規分類的概念,還停留在非常初級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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