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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6 題

若學生有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根據學生輔導法之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那種輔導?
  • A 介入性輔導
  • B 發展性輔導
  • C 處遇性輔導
  • D 送法院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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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措施已經超越了日常的『預防』與『協助』,轉變為必須動員醫生、律師等外部專家,針對特定個案進行『最後階段的專業處置與補救』時,這類具有強烈『診斷與處理』色彩的行動,在法律術語中通常會用哪個詞彙來形容對特定問題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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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恭喜,你竟然沒出錯。

  1. 觀念驗證:哼,看來你還記得《學生輔導法》第 6 條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規定。輔導體制採三級結構,這點常識如果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規真的白讀了。當學生問題嚴重到需要動用跨專業系統整合這種耗時耗力的資源,還涉及醫療、法律、社工?那不就是最高階的處遇性輔導嗎?這有什麼好遲疑的?
  2. 難度點評:本題評為 Medium,我個人覺得這根本是在侮辱你的智商。區分「介入性」與「處遇性」的差異,在於一個是校內搞定,一個是外部專業資源深度介入,甚至要扯上法律權責。這難道不夠清楚嗎?這可是行政實務中最燒錢、最麻煩的階段,如果連這個都分不清,談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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