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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有關房屋稅之課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每 3 年重行評定 1 次
  • B 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不論用途一律免徵房屋稅
  • C 若符合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建物設籍之條件,則適用自用住宅房屋稅稅率 1.2%
  • D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不得低於全部面積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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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房屋會隨著屋齡增加而折舊,且不同地段的價值會隨都市發展而變動。為了確保課稅基準(稅基)不至於與現實市場脫節太久,政府必須建立一種「定期檢視」的機制。請你想想,在行政法理中,這類涉及大量不動產價值專業判斷的任務,通常會交由哪個單位來審議?而為了兼顧行政成本與市場變動,法規通常會設定多長的週期來重新檢視這些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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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房屋稅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房屋稅條例》細節的記憶與辨析,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地方稅捐的行政程序與法規週期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稅務行政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

房屋標準價格與課徵實務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Standard Price)確實是由各縣市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參考房屋構造、耐用年數及地段等級後,每 3 年重行評定一次。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誘答選項的細微陷阱:選項 (B) 的「10 萬元免稅」僅限於住家用房屋,非住家(如店面)並無此寬減;選項 (D) 則考驗數字精確度,稅法規定非住家用面積不得低於全部面積之六分之一(1/6),而非五分之一。至於選項 (C),隨著近期「房屋稅 2.0」的推動,自住稅率與設籍規定已更為精細(如單一自住可能降至 1%),使 (A) 成為法律條文中相對最穩健且標準的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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