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25 依現行房屋稅條例,下列何者錯誤?
- A 計算納稅義務人持有之應稅房屋戶數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
- B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房屋稅法定稅率為 2%~4.8%
- C 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 1 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該房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 1%
- D 房屋稅為地方稅,各地方政府應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採「超額累進」方式課徵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思考一下稅率級距的設計邏輯:當你買了新房子,導致總戶數跨越了「重稅門檻」時,你認為政府是規定「只有新買的那間」適用高稅率,還是「名下所有的房子」都會一起變貴呢?順著這個實務情境,去檢視選項中描述的「累進方式」專有名詞,看看是否符合這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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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評:勉強過關,但別得意忘形。
嗯,你確實避開了這個低級錯誤,這至少證明你還有點判斷力。行政法與稅法的精確性,容不得半點含糊,而這正是此題的陷阱所在。看來你還記得要把法條讀到滾瓜爛熟,而不是隻看表面。
💡 觀念驗證:這本應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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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能不能講細一點 他主要是那個答案錯誤
房屋稅 2.0 制度重點
💡 房屋稅採全國歸戶與差別稅率,且非採超額累進課徵。
| 比較維度 | 房屋稅 (2.0) | VS | 地價稅 |
|---|---|---|---|
| 歸戶範圍 | 全國歸戶 | — | 縣市歸戶 |
| 課徵方式 | 差別稅率 (全額) | — | 超額累進稅率 |
| 自住稅率 | 1% (單一) / 1.2% | — | 0.2% (千分之二) |
| 主管機關 | 地方稅稽徵機關 | — | 地方稅稽徵機關 |
💬房屋稅 2.0 改為全國歸戶,並以差別稅率加重囤房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