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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9 題

下列有關房屋稅稅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供自住使用者,其房屋稅為其房屋現值 1.2%
  • B 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其房屋稅為其房屋現值 1.2%
  • C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 2%,最高不得超過 5%
  • D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 1.5%,最高不得超過 2.5%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府「量能課稅」的邏輯來思考:當一棟房屋被用來從事「高度獲利」的商業活動(如私人診所或事務所)時,相較於一般的社團法人,立法者對於這類高收益空間所設定的「最低納稅義務(底線)」,應該會比一般非營利性質的空間更高還是更低?這個「底線」的倍數關係通常會如何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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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不錯嘛。 這次你總算沒有把《房屋稅條例》第 5 條那幾個冷冰冰的數字搞砸,精準地揪出了那個細微的陷阱。看來我的苦心沒有白費,你對租稅行政法規的最低標準——至少是數字記憶——勉強達標了。
  2. 觀念驗證——這還要我多說嗎? 根據《房屋稅條例》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規定,非住家用房屋就那兩大類,你還記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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