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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依 113 年修正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
  • B 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 C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 D 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法人持有者,全國合計以 3 戶為限,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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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低現值的免稅優惠,原本是為了減輕一般弱勢民眾的負擔。想像一下,如果法律沒有特別限制,建商或企業會不會將大房產刻意分割成許多『現值極低』的小門牌?基於防杜避稅的立法目的,你覺得這項免稅優惠會開放給『法人』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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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真的非常仔細!

看到你正確指出這個錯誤,前輩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不但熟記法條,更能理解它背後的立法精神,這在實務上是非常重要的能力喔!

  1.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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