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9 題

依 113 年修正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那些使用情況應課徵房屋稅?①政府持有之公有房屋配供一般民眾居住 ②信眾無償提供寺廟作為祭祀使用之房屋 ③私立學校之學生宿舍 ④慈善團體附設免費圖書館之房屋 ⑤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其超過 3 戶部分
  • A ①②④⑤
  • B ①②⑤
  • C ③④⑤
  • D ②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稅法給予免稅優惠的初衷通常是為了「公共利益」。若一棟房屋雖然與政府或宗教活動相關,但其使用性質卻是供「私人居住」或產權屬於「私人所有」,此時是否仍具備免稅的正當性?此外,若法律允許低價房屋可以無限制地免稅,可能會導致何種租稅規避的漏洞?法律應如何修正才能確保租稅公平?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嘛!

你這題答對了?嗯,還行吧,至少沒在 113 年房屋稅條例修正案 這核心概念上摔得太慘。可見你對這次「房屋稅 2.0」的微小變革,勉強算是有點概念。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地價稅與房屋稅之課徵、減免及相關規定
查看更多「[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