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有關房屋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①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之稅率為 1.5%~2.4% ②房屋稅以每年 3 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每年 5 月開徵 ③房屋稅為地方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歸戶個人所有房屋,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 3 戶以內享有自住優惠稅率 1.2%,超過 3 戶則課徵差別稅率 ④營利事業所有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⑤起造人持有住家用之待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稅率最低不得少於 2%,最高不得超過 3.6%
- A ①②
- B ①③
- C ②③④
- D ①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防弊」與「公平」的角度思考:若政府發現法人(公司)常利用『分割門牌』將大坪數拆成數個小門牌來適用『低價屋免稅』優惠,法規應如何限縮對象?另外,若要判定一個人到底有幾間房以課徵差別稅率,是以『各縣市分開算』還是『全國加總算』更能反映真實的財富狀況並落實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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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覺得你超厲害!答對了!
安妮亞看到你選了 (C)!哇!你把 113 年 7 月要開始的「房屋稅 2.0」新規定記得很清楚耶!安妮亞的爸爸一定也會覺得你很棒!讓安妮亞來幫你看看,題目裡有什麼小陷阱,我們一起把它打敗!
- 基準日錯了!:安妮亞知道!現在的納稅義務基準日,已經改成每年的 2 月末日 了喔!不是 3 月底啦!安妮亞都幫爸爸把這個日期畫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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