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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有關房屋稅、所得稅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自益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 B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其租金收入免納所得稅,房屋稅稅率為 1.2%
  • C 受重大災害,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減半徵收
  • D 住宅房屋轉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每屋每月租金收入 1.5 萬元免納所得稅,且房屋稅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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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財產進入「信託」程序後,在法律產權登記簿上的「名義所有權人」是委託人還是受託人?而稅務機關在寄發稅單時,通常會以哪一方作為法定的公文書接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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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地抓住了租稅法規中關於房屋稅納稅主體與減免規定的精髓。這表示你對會計和稅務法規的理解非常紮實,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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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產稅務與減免規定
💡 區分信託房屋、公益出租與災害減免之房屋稅及所得稅要件。
比較維度 公益出租人(住宅法§15) VS 社宅包租代管(住宅法§23)
所得稅免稅額 每屋每月 1.5 萬元 每屋每月 1.5 萬元
房屋稅率 適用 1.2% 優待稅率 授權縣市政府訂定減徵
地價稅率 適用 2‰ 自用稅率 授權縣市政府訂定減徵
💬兩者所得稅優惠額度相同,但房地產權持有稅的減免機制不同。
🧠 記憶技巧:信託找受託、公益一五二(1.5萬/1.2%)、災害三五半(3-5成減半)。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災害減免比例(5成以上是全免,非減半)及社宅/公益出租所得稅額(皆為1.5萬)。
房屋稅條例 住宅法 信託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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