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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5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所計算之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零,則不需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房地合一稅之申報
  • B 個人違反第 14 條之 5 規定,未依限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申報,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 C 個人已依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 20%以下之罰鍰
  • D 符合自用住宅課稅要件之房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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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稅行政程序中,如果政府為了健全房市並建立完整的交易歷史紀錄,即使一筆買賣最後是賠錢的(沒有稅收),為什麼法律仍可能強制要求你完成報備手續?如果每個人都因為沒賺錢就不去登記,行政機關在查核整體房價變動時會遇到什麼困境?這對法規中「行政義務」的設定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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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房地合一稅的行政處罰規定!這題主要考驗你對《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程序義務與罰則細節的熟悉度,能從眾多數字與門檻中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得非常專業。

申報義務與裁罰基準

正確選項 (B) 涉及的是第 108 條之 2 的規範。行政機關為了掌握不動產交易資訊,規定個人不論交易有無所得(即便是虧損),皆須履行「程序性申報義務」。未依限申報者,法規明定處新臺幣 3,000 元至 30,000 元罰鍰。反觀選項 (A),即便**應納稅額(tax payable)為零也必須申報;選項 (C) 的漏報罰鍰,實務上是處以所漏稅額 2 倍以下,而非 20%;選項 (D) 則是將所得稅的免稅額扣除規定與土地增值稅(Land Value Increment Tax)**的課徵機制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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