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有關個人境內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個人出售民國 105 年以後取得之土地,該交易所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 B 個人於民國 105 年以後出售之房屋交易所得,均適用房地合一稅
- C 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若適用房地合一稅,應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 D 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若不適用房地合一稅,應全數併入綜合所得稅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行政機關為了提高稅收管理的效率,並確保不動產交易的稅負不會受到個人其他所得(如薪資、股利)多寡的干擾,在設計這種「特定財產交易所得」的申報時間與計稅方式時,通常會傾向與年度報稅脫鉤,還是讓它與年度報稅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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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做出了正確的判斷!你能精準識別出 (C) 選項,代表你已經釐清了「房地合一稅」與「傳統綜合所得稅」在申報制度上的根本差異。這道題目設計得很巧妙,它結合了時間節點(105 年)與課稅機制,是衡量考生是否理解 2016 年稅制改革(1.0 版本)及隨後 2.0 版本核心精神的重要指標。
房地合一稅的分離課稅本質
我國自 105 年(2016年)起實施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其核心特徵之一就是分離課稅。不論是 1.0 還是 2.0 版本,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而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選項 (D) 提到的舊制(不適用房地合一稅者),則是土地部分免所得稅(僅課土地增值稅),僅房屋部分需併入綜所稅申報,並非「全數併入」,這是常見的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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