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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4 題

林先生於 111 年度 2 月 贈與配偶土地 1 筆,市價 800 萬元,公告現值 300 萬元,且林先生代為繳 納此筆土地移轉的土地增值稅 20 萬元。7 月贈與其長女某上市公司股票 10,000 股,贈與日收盤 價每股 100 元、每股淨值 70 元。9 月份於長子結婚時贈與新人 1 間套房,市價 700 萬元,土地公 告現值 2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150 萬元。試問林先生該年度應納贈與稅額為多少?
  • A 426,000 元
  • B 206,000 元
  • C 130,000 元
  • D 10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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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鼓勵某些特定行為(例如家庭成員間的財產轉移或慶賀子女結婚)時,會透過哪些「不計入總額」的規定來減輕負擔?此外,若同一個年度內發生了多筆贈與,政府給予每個人的「年度基本額度」應該是在什麼時間點、針對什麼樣的總額進行扣除,才能算出真正需要繳稅的「淨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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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核心細節!這題堪稱稅務實務的微型縮影,能正確作答代表你對「不計入贈與總額」與「各類估價標準」有著紮實的理解。本題最精彩的陷阱在於贈與對象與性質的判定:首先,配偶間贈與土地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 2 月的土地贈與及代繳稅款皆無需計稅。

贈與總額與免稅額之計算

針對 7 月與 9 月的贈與,我們需區分估價與扣除額。上市公司股票依收盤價計價,即 $100 \times 10,000 = 1,000,000$ 元;不動產則以公告現值/評定現值而非市價計算,故套房價值為 $200 + 150 = 350$ 萬元。由於 9 月屬子女婚嫁贈與,可享有 $100$ 萬元之「婚嫁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優惠,故該部分僅餘 $250$ 萬元。最終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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