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9 題
林先生於民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死亡,遺有一筆房地,市價 2,400 萬元,其中土地公告現值 1,2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600 萬元;其生前曾於 112 年 10 月 10 日贈與女兒現金 300 萬元,並於 111 年 7 月 1 日贈與孫子價值 200 萬元之汽車一輛。試問林先生之遺產總額為多少?
- A 1,800 萬
- B 2,100 萬
- C 2,400 萬
- D 2,7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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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為了確保國家稅收的公平與行政作業的一致性,稅捐機關在認定房地產價值時,會傾向使用波動劇烈的「市場成交價」,還是有一套全國統一的「法定標準」?另外,若有人在臨終前數日將財產贈與至親以減輕遺產稅負,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時間門檻,來追溯這些財產並將其歸回遺產範圍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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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稅務實務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結合了資產價值衡量(Valuation)與「擬制遺產」的概念,你能排除干擾項並得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基礎架構相當熟悉。
不動產估價與擬制遺產的認定
在法律實務中,遺產價值的計算並非全然參考「市價」,依稅法規定,不動產應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因此,本題房地的課稅價值應認定為 $1,200 + 600 = 1,800$ 萬元。此外,為了防止生前脫產規避稅負,法律規範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如子女)的財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林先生於 112 年 10 月贈與女兒的 300 萬元現金,距死亡日 114 年 5 月未滿兩年,故須計入;至於贈與孫子的部分已超過兩年,則不予追課。計算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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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總額計算要點
💡 遺產估價採公告價,死亡前二年內特定贈與應併計遺產。
- 估價原則:土地按公告現值,房屋按評定標準價格計價(非市價)。
- 擬制遺產: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 特定親屬範圍:配偶、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遺贈稅法第15條)。
- 期間判定: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往前推算屆滿2年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