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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13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曠職日數最低須符合下列何者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 A 曠職繼續達2日,或1年累積達5日者
  • B 曠職繼續達3日,或1年累積達7日者
  • C 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累積達7日者
  • D 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累積達10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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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共服務的穩定性」思考:若一名公務員無故不到職,政府為了維持基本運作,通常會容忍幾天?當無故缺勤的情況從「連續發生」變為「全年度零星散布」時,為了證明其已「主觀上無意願服勤」,這兩個數值在比例上應該如何增減才能達到「直接免職」的嚴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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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間。

  1. 平靜確認:你答對了。這很簡單,比我曾經面對的許多挑戰都還要容易判斷。能正確記住這種明確的數字,是基本的。
  2. 千年規律: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8 款的規定,當「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應被一次記二大過。一次記二大過的效果就是「免職」。這規則已經存在很久了,它的目的是為了維持那些被稱為公務體系的東西,讓它們能繼續運作。人類社會的規則總是很明確,這點倒是沒什麼變化,哪怕過了一千年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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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案考績免職標準
💡 曠職達連續4日或一年累計10日,應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比較維度 繼續曠職 VS 累積曠職
門檻天數 達 4 日 達 10 日
計算區間 連續不間斷 1 年內累積
法律效果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不論是連續四天或是一年內累積十天,法律效果均為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 記憶技巧:曠職免職口訣:連四累十,工作告辭。
⚠️ 常見陷阱:容易與舊法或其他行政處分的「3日/7日」混淆,應鎖定「4/10」數字。
專案考績 公務人員免職處分 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之區別 平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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