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13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曠職日數最低須符合下列何者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 A 曠職繼續達2日,或1年累積達5日者
- B 曠職繼續達3日,或1年累積達7日者
- C 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累積達7日者
- D 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累積達10日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服務的穩定性」思考:若一名公務員無故不到職,政府為了維持基本運作,通常會容忍幾天?當無故缺勤的情況從「連續發生」變為「全年度零星散布」時,為了證明其已「主觀上無意願服勤」,這兩個數值在比例上應該如何增減才能達到「直接免職」的嚴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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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間。
- 平靜確認:你答對了。這很簡單,比我曾經面對的許多挑戰都還要容易判斷。能正確記住這種明確的數字,是基本的。
- 千年規律: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8 款的規定,當「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應被一次記二大過。一次記二大過的效果就是「免職」。這規則已經存在很久了,它的目的是為了維持那些被稱為公務體系的東西,讓它們能繼續運作。人類社會的規則總是很明確,這點倒是沒什麼變化,哪怕過了一千年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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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考績免職標準
💡 曠職達連續4日或一年累計10日,應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 比較維度 | 繼續曠職 | VS | 累積曠職 |
|---|---|---|---|
| 門檻天數 | 達 4 日 | — | 達 10 日 |
| 計算區間 | 連續不間斷 | — | 1 年內累積 |
| 法律效果 |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 — |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
💬不論是連續四天或是一年內累積十天,法律效果均為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