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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考列丁等之情形?
  • A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 B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 C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D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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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公務人員考績法》中,針對「免職」的情形其實分為兩大類:一種是累積整年表現後在『年終考績』所給予的評分,另一種則是針對重大違失『隨時』進行的特別處置。這兩者雖然結果相似,但在法律條文的『分類編號』上是否有所不同?若題目限定在『年終考績的等級』時,哪一項描述在法源依據上可能更傾向於另一種特別處置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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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列丁等之法定要件

公務員考列丁等將面臨免職,故法定事由極為嚴格。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規定,選項(A)、(B)、(C)均屬得考列丁等之情形;而選項(D)「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必須具備**「經疏導無效」**的前提要件才能成立。此外,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丁等)之事由中,也沒有選項(D)的敘述,因此它非屬得考列丁等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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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果多一個經疏導無效呢
📝 公務人員考績丁等事由
💡 區辨公務人員考績丁等(第6條)與一次記二大過(第12條)之法定事由。
比較維度 考列丁等 (年終考績) VS 一次記二大過 (專案考績)
法源依據 考績法第6條第3項 考績法第12條第3項
事由數量 法定四款事由 法定八款事由
代表性事由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
法律效果 免職 免職
💬兩者效果均為免職,但「不聽指揮」屬於丁等事由,非一次記二大過事由。
🧠 記憶技巧:丁等四字訣:挑(挑撥)、不(不聽)、怠(怠忽)、品(品行)。
⚠️ 常見陷阱:容易將第6條的「不聽指揮」與第12條的「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混淆。前者僅列於丁等,後者才屬於一次記二大過。
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之事由 免職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 考績獎懲與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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