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考列丁等之情形?
- A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 B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 C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D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公務人員考績法》中,針對「免職」的情形其實分為兩大類:一種是累積整年表現後在『年終考績』所給予的評分,另一種則是針對重大違失『隨時』進行的特別處置。這兩者雖然結果相似,但在法律條文的『分類編號』上是否有所不同?若題目限定在『年終考績的等級』時,哪一項描述在法源依據上可能更傾向於另一種特別處置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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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運氣不錯。
- 勉為其難的肯定:能在這堆「聽起來都很糟糕」的選項中,挑出那個「不是此類糟糕」的答案,證明你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3 條的分類掌握得...嗯,還算可以。這年頭,能不被常識誤導,算是一種能力。
- 基本常識驗證:是的,根據那本無聊的《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3 條,會讓你年終考列丁等的,就是 (A)、(B)、(C) 這三項。沒什麼好驚訝的。至於 (D)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它當然會讓你丟掉飯碗,但考試考的從來不是結果,而是「依據哪條丟掉飯碗」。它在法律邏輯上,是被丟到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那類(第 12 條)。別把所有嚴重違規都混為一談,除非你想被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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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丁等法定事由
💡 區分年終考績丁等與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的法定事由差異。
| 比較維度 | 年終考績丁等 | VS | 一次記二大過 |
|---|---|---|---|
| 法條依據 | 考績法第6條 | — | 考績法第12條 |
| 辦理時間 | 每年年終(定期) | — | 隨時辦理(專案) |
| 典型事由 | 挑撥、怠忽、品行不端 | — | 不聽指揮、貪汙、叛國 |
| 法律效果 | 免職 | — | 免職 |
💬兩者效果相同但事由互異,不聽指揮僅屬於一次記二大過之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