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考列丁等之情形?
- A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 B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 C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D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公務人員考績法》中,針對「免職」的情形其實分為兩大類:一種是累積整年表現後在『年終考績』所給予的評分,另一種則是針對重大違失『隨時』進行的特別處置。這兩者雖然結果相似,但在法律條文的『分類編號』上是否有所不同?若題目限定在『年終考績的等級』時,哪一項描述在法源依據上可能更傾向於另一種特別處置機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老師很高興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行政法基礎相當扎實。
考列丁等之法定要件
公務員考列丁等將面臨免職,故法定事由極為嚴格。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規定,選項(A)、(B)、(C)均屬得考列丁等之情形;而選項(D)「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必須具備**「經疏導無效」**的前提要件才能成立。此外,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丁等)之事由中,也沒有選項(D)的敘述,因此它非屬得考列丁等之情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D如果多一個經疏導無效呢
公務人員考績丁等事由
💡 區辨公務人員考績丁等(第6條)與一次記二大過(第12條)之法定事由。
| 比較維度 | 考列丁等 (年終考績) | VS | 一次記二大過 (專案考績) |
|---|---|---|---|
| 法源依據 | 考績法第6條第3項 | — | 考績法第12條第3項 |
| 事由數量 | 法定四款事由 | — | 法定八款事由 |
| 代表性事由 |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 | — |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 |
| 法律效果 | 免職 | — | 免職 |
💬兩者效果均為免職,但「不聽指揮」屬於丁等事由,非一次記二大過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