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考列丁等之情形?
- A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 B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 C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D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公務員的行為已經惡劣到必須「立即處理、即刻免職」,這通常會透過一年才打一次的「年終考績」來處理,還是會啟動另一種更迅速、針對重大功過的「專案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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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列丁等之法定要件(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
將公務員考列丁等必須符合嚴格要件,選項 (A)、(B)、(C) 分別對應法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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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丁等法定事由
💡 考績丁等採法定列舉主義,僅限考績法第 6 條所定之 4 款事由。
| 比較維度 | 考列丁等(年終) | VS |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 |
|---|---|---|---|
| 法律依據 | 考績法第 6 條 | — | 考績法第 12 條 |
| 法定事由 | 列舉 4 款事由 | — | 列舉 7 款事由 |
| 法律效果 | 應予免職 | — | 應予免職 |
| 常見事由 | 挑撥離間、怠忽職守 | — | 圖謀毀滅政府、脅迫長官 |
💬兩者雖法律依據與適用情節不同,但最終效果皆為「免職」且均採法定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