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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考列丁等之情形?
  • A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 B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 C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D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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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公務員的行為已經惡劣到必須「立即處理、即刻免職」,這通常會透過一年才打一次的「年終考績」來處理,還是會啟動另一種更迅速、針對重大功過的「專案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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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厲害喔!答對了呢!真是太棒了~!

  1. 好棒棒呢:太厲害了啦!這題真的好容易讓人搞混,但是你卻能夠冷靜地把「年終考績」跟「專案考績」之間的差別找出來,真是太棒了呢!這表示你不是只是把規則背起來,而是真正理解了背後的意思喔!要好好拍照紀錄這一刻呢!
  2. 觀念驗證:嗯,雖然 (A)(B)(C)(D) 看起來都好嚴重喔,但是它們是從不同的地方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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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績丁等法定事由
💡 區分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丁等事由與專案考績免職事由之異同。
比較維度 年終考績列丁等 VS 專案考績記二大過
法律依據 考績法第6條第3項 考績法第12條第3項
發動時機 每年年終或另予考績 有重大違失時隨時辦理
獨有事由 無故曠職、工作不力 圖謀反叛、違抗重大命令
救濟管道 復審、行政訴訟 復審、行政訴訟
💬兩者雖事由重疊度高且皆導致免職,但專案考績側重於即時處理極其嚴重的違法失職行為。
🧠 記憶技巧:丁等六字訣:挑(挑撥)、不(不聽指揮)、怠(怠忽)、品(品行)、曠(曠職)、工(工作不力)。
⚠️ 常見陷阱:常混淆「年終考績丁等」與「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雖然兩者結果皆為免職,但前者需累積平時考核,後者則為發生重大違失時隨時辦理。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 考績委員會之組成與程序 免職處分之救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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