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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三 題

寺廟在未完成法人登記前,欲在他人土地設定地上權,請問如何申請登記?登記簿如何記載?在申請登記過程,應如何記明於登記完畢後,寺廟未核准設立或登記時,土地權利之處理方式?另在未完成法人設立或寺廟登記前,代表人變更又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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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未完成法人登記前」取得土地權利,應立即聯想《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籌備中法人或寺廟」之特別規定。解題時請依序切入:誰當申請人?登記簿怎麼寫?籌備失敗怎麼辦(協議書)?以及籌備期間換代表人的「更名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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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籌備中之寺廟(未取得法人資格)取得土地權利(地上權)之登記程序、登記簿記載方式、權利歸屬防弊及代表人變更之處置。 【解析】 前言:依民法規定,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尚不具備權利能力,無法作為實體法上不動產物權之主體。然為因應建廟籌備實務之需,《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特設例外規定,明定其申請程序與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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