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二 題
甲所有之透天房屋設定典權給乙,嗣後因颱風倒塌後重建。試問設定典權依規定之登記事項為何?又重建後甲遲不辦理建物登記,典權人乙如何確保其權利?試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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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確認「典權登記事項」之程序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第116條)。接著,針對「典物滅失重建」應區分實體與程序雙管齊下:實體法上需探討重建之限制(《民法》第921條)及原典權是否繼續存在(《民法》第922-1條);程序法上則需運用代位權(《民法》第242條)與判決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來論述典權人如何突破出典人怠於登記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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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設定典權之應登記事項,以及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並重建後,典權人如何透過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定確保其權利。 【解析】 壹、設定典權之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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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登記與重建保全
💡 典權設定之法定登記事項及典物滅失重建後之權利保全程序。
🔗 典物重建權利保全流程
- 1 建物滅失重建 — 依民法第922-1條,於原價值限度內建築。
- 2 代位首登 — 所有人遲不辦理時,由典權人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3 單獨申請典權 — 檢附重建證明文件,由典權人單獨申請典權登記以保全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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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探討《土地法》與《土地登記規則》中關於「代位申請」之各類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