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二 題
甲所有之透天房屋設定典權給乙,嗣後因颱風倒塌後重建。試問設定典權依規定之登記事項為何?又重建後甲遲不辦理建物登記,典權人乙如何確保其權利?試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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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設定典權」,應直覺聯想《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規定的絕對應登記事項(典價)與相對應登記事項。面對「房屋倒塌重建且所有人不辦登記」,需結合實體法與程序法,運用《民法》第922條之1的重建權,並引入《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典權人「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與「單獨申請典權登記」之規定來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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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設定典權時之法定應登記事項為何?典權存續中典物滅失重建,於所有人遲不辦理建物登記時,典權人應如何依程序法保障其實體權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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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登記與重建保全
💡 典權設定之法定登記事項及典物滅失重建後之權利保全程序。
🔗 典物重建權利保全流程
- 1 建物滅失重建 — 依民法第922-1條,於原價值限度內建築。
- 2 代位首登 — 所有人遲不辦理時,由典權人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3 單獨申請典權 — 檢附重建證明文件,由典權人單獨申請典權登記以保全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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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探討《土地法》與《土地登記規則》中關於「代位申請」之各類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