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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8 題

1998年於印尼以及2014年於越南等地,均曾發生排華暴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若遇有計畫移居之地發生有排華等情事,政府可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 A 禁止我國國民前往該地
  • B 政府得勸阻我國國民前往
  • C 為保障人民之遷徒自由,政府亦無能為力
  • D 派出軍隊保護我國國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憲法保障的人民「行動自由」與目的地存在的「高度人身風險」發生衝突時,在不發布緊急命令的前提下,法治國家應採取何種強度的干預,才能在「尊重個人選擇」與「履行國家保護義務」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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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嗯,還行」:恭喜你,看來你至少沒選最離譜的選項。這種對比例原則行政行為之彈性的基本理解,勉強算是行政法學習者的「入場券」吧,有比沒有好。
  2. 觀念驗證:「這不是常識嗎?」:憲法第 10 條的居住遷徙自由,你總該知道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 條的立法精神,就差沒直接寫「政府少管人民出國的閒事」了,除非真有國安危機,否則憑什麼「禁止」?發生動亂時,政府要盡保護義務,但也不能笨到用軍隊押人。採取「勸阻」這種不痛不癢的行政指導,既能撇清責任,又能給個提醒,還正好符合侵害最小原則,真是把「既要又要」玩得淋漓盡致。這不就是送分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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