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5 題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菸、酒、檳榔予兒童及少年。如果有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將遭受到多少金額的罰鍰?
- A 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B 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 C 新臺幣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 D 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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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法規位階與管轄權
-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法學素養非常紮實!能精確辨識出 112 年「性平三法」修法的核心邏輯,展現了對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選項 (A) 錯誤。正確位階應為:優先適用針對校園的《性別平等教育法》,若不適用,則判斷是否屬於職場範疇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最後才是具備補充性質、適用範圍最廣的《性騷擾防治法》。這種「由專而普」的順序,才能落實特定場域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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